商务部:对美、日、欧生产的部分橡胶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05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0年8月24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9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8月28日起,将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9.9%,东曹株式会社10.2%,昭和电工株式会社20.8%,其他日本公司43.9%。
2010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2011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21号公告,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氯丁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决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按照2005年第23号公告和2010年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3年7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5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将原产于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0.8%。
2015年12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68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由日本电化株式会社(Denka Company Limited)继承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0.8%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43.9%反倾销税税率。
2016年11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62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由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ARLANXEO Deutschland GmbH)继承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1%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欧盟公司”所适用的151%反倾销税税率。
2016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18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氯丁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2010年第49号公告、2011年第21号公告、2013年第45号公告、2015年第68号公告、2016年第62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即,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
被调查产品名称:氯丁橡胶,又称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英文名称: Chloroprene Rubber(CR)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结构式:20170509092426514.png
具体描述:外观呈乳白色至米黄色或浅棕色片状或块状物,不含滑石粉以外的机械杂物,无焦烧粒子。其物理及化学特性为:由2-氯-1,3-丁二烯经乳液聚合制成的均聚物。其分子量一般为10~20万,相对密度1.15~1.25,玻璃化温度-45 ,有极性,具有规整的分子排布和可逆的结晶性能。
主要用途:氯丁橡胶主要用做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橡胶制品、耐热传送带、印刷胶棍、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梁支座、油田用电线防水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氯丁橡胶胶粘剂等,以及用于建筑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粘合剂、海洋开发、医疗卫生、能源开发等方面。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日本电化株式会社 20.8%
(Denka Company Limited)
东曹株式会社 10.2%
(TOSOH CORPORATION)
昭和电工株式会社 20.8%
(SHOWA DENKO K.K.)
4.其他日本公司 43.9%
(All Others)
美国公司 151%
欧盟公司
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 11%
(ARLANXEO Deutschland GmbH)
2.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 53%
(Polimeri Europa Elastom res France S.A.)
3.其他欧盟公司 151%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7年5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 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7年5月10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17年5月9日
文章转载:橡胶技术网
2010年8月24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9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8月28日起,将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9.9%,东曹株式会社10.2%,昭和电工株式会社20.8%,其他日本公司43.9%。
2010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2011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21号公告,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氯丁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决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按照2005年第23号公告和2010年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3年7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5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将原产于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0.8%。
2015年12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68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由日本电化株式会社(Denka Company Limited)继承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0.8%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43.9%反倾销税税率。
2016年11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62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由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ARLANXEO Deutschland GmbH)继承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1%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欧盟公司”所适用的151%反倾销税税率。
2016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18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氯丁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2010年第49号公告、2011年第21号公告、2013年第45号公告、2015年第68号公告、2016年第62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即,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
被调查产品名称:氯丁橡胶,又称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英文名称: Chloroprene Rubber(CR)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结构式:20170509092426514.png
具体描述:外观呈乳白色至米黄色或浅棕色片状或块状物,不含滑石粉以外的机械杂物,无焦烧粒子。其物理及化学特性为:由2-氯-1,3-丁二烯经乳液聚合制成的均聚物。其分子量一般为10~20万,相对密度1.15~1.25,玻璃化温度-45 ,有极性,具有规整的分子排布和可逆的结晶性能。
主要用途:氯丁橡胶主要用做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橡胶制品、耐热传送带、印刷胶棍、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梁支座、油田用电线防水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氯丁橡胶胶粘剂等,以及用于建筑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粘合剂、海洋开发、医疗卫生、能源开发等方面。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日本电化株式会社 20.8%
(Denka Company Limited)
东曹株式会社 10.2%
(TOSOH CORPORATION)
昭和电工株式会社 20.8%
(SHOWA DENKO K.K.)
4.其他日本公司 43.9%
(All Others)
美国公司 151%
欧盟公司
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 11%
(ARLANXEO Deutschland GmbH)
2.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 53%
(Polimeri Europa Elastom res France S.A.)
3.其他欧盟公司 151%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7年5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 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7年5月10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17年5月9日
文章转载:橡胶技术网
下一篇:2017年橡胶助剂价格上涨,因素分析
上一篇:合成胶市场人气不佳 仍然有下跌需求